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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5-16 23:37:23 1426

案例:某律师事务所由A、B、C、D、E 、F、G共7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  A、B,利润分配比例为  40%、60%;雇员律师 C一人,兼职律师D一人,行政辅助人员  E 、G两人,F为A个人聘请的律师助理。A、B、C、D四名律师按本人为事务所创造收入的60%进行分成, 作为日常工资按月结算,事务所不承担律师 C、 D 的办案费用 (包括交通费、 资料费 、 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的费用、 招待费等), 出资律师有办案费用的依据合法凭证的在事务所据实报销, 按服务收入的60%扣除已报销的办案费用后的差额结算。假设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规定办案费用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国家统一标准,无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及其他调整事项。

律师事务所分成情况

人员每月

收入

提成额

办案费用

业务结算

每月工资预发

年底结算

A

150

90

25

65

2

41

B

100

60

18

42

2

18

C

50

30

30

2

6

D

60

36

36

2

12

合计

360

216

43

173

96

77

另外,全年E、 G行政人员工资支出为15万元,全部福利资开支25万元,行政办公费用为50万元,广告费用15万元, 其A、B列支的办案费用中有业务招特费20万元, 行政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5万元,F的工资10万元由A从其提成额中分配。 根据上述情况,该律师事务所2019年的经营利润为:360-216-15-25-50-15=39 万元 。

请代理申报律所的个人所得税。         

(一)律所的全年收入:360万

(二)AB为出资律师,其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可以扣除的工资为:30+36+15+10=91万元。福利费调增:25-91*14%=12.26万元

(三)广告费15万,小于限额360*15%=54万,不需纳税调增。

(四)招待费:(20+5)*60% =15万元,360* 0.5% =1.8万元 

故调增:25-1.8=23.2万元。

(五) 纳税调整后所得 :39+107+12.26+23.2=181.46万元。

解析:

1.律师事务所投资人个人所得税

(1)投资人A应纳个税

根据分配协议 A 分配40%,则A分得应税所得=72.584万元。

应纳个税:= (72.584-6)x35%-6.55=16.7544(万元)

(2)投资人B应纳个税

根据分配协议 B 分配60%,则B分得应税所得=108.876万元。

应纳个税:= (108.876-6)x35%-6.55=29.4566(万元)

2.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之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1)C为雇员律师,全部收入为分成收人,未在律师事务所列支办案费用。分成净收入为30*(1-30%)=21万。每月2万的工资扣除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办案费用后按“工资薪金”预扣预交个人所得税,年末差额按年终一次性奖金申报缴纳个税。

(2)D为兼职律师,可扣除30%办案费用,但不得扣6万元基本扣除,按对应的税率申报纳税。

(3)E、G按“工资薪金”每月正常扣除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正常申报纳税。

(4)F为A个人聘请的律师助理,支付时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

本文关键词:万元 扣除 律师 费用 律师事务所 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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