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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一人投资多个合伙企业

更新时间:2021-05-09 11:00:39 1746

案例:李霞名下共登记有4个企业,分别是:

A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核定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 核定营业收入利润率10%, 已扣除投资者费用6万元,已纳税8.5万元。

B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2019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税前利润5万元(已扣除投资者费用6万元),已纳税0.6万元。

C为与另外两名合伙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人,李霞为有限合伙人,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200万元, 经营亏损, 李霞本年度需承担亏损2万元.

D为与某基金公司合伙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李霞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 2019 年李霞取得证券投资标的公司的股息红利20万元,另外取得结算经营所得10万元(已扣除投资者费用6万元),经营所得已纳税2万元。             

分析:

李霞所设立的企业既有独资企业, 也有合伙企业, 因此不适用按各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分配的规定, 而应当将全部经营所得合并后选定经居住地自行申报。 对于C企业经营亏损, 不能弥补其他企业的经营所得,只能用以后五年内的盈利来弥补。对于D企业的股利红利收入需要在分配时单独按“股息红利” 所得申报纳税, 填写个人所 A、 B、D三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李霞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并且这三公司的投资者减除费用也不能重复,只能选定一家企业扣除一次, 多扣除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解析:

李霞应纳税所得额:300*10%+5+10+6*2= 57万元

应纳个税:57*35%-6.55=13.4万元

已预缴:8.5+0.6+2=11.1

应补缴税款:13.4-11.1=2.3万元

本文关键词:万元 所得 李霞 企业 经营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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