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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

更新时间:2021-02-27 13:08:20 1531

一、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

1、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在境外接受教育。

2、标准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4、备查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二、案例讲解

例1:如老员工2019年3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

则当3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例2:如果该员工女儿在2019年3月份刚满3周岁

则可以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支出仅为1000元(1000元/月×1个月)。

例3:如某员工2019年3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

则当5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元(1000元/月×3个月)。

本文关键词:扣除 教育 子女 接受 子女教育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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